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高于法院的认定

作者:YAACZ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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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高于法院的认定。

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法院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只是一种证据,和其他书证、物证一样,均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和原因的确认,但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它只是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确定受害人一方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一般会根据认定书的内容进行,但并非完全依赖。例如,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但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法院会在其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事故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确定。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应证明力,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认定书提出异议,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总之,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会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判案依据,但法院也有权不采纳,而是依据当事人在具体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所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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