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的发展历史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铁路仍然是客运和货运兼顾的常规铁路,高速铁路、重载铁路和常规铁路虽然基本形式相同,但在技术方面,包括机车和车辆、线路和轨道以及列车的编组和运行都各不相同。因此,各国铁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技术修建或改造本国的铁路。铁路运输的这些发展,成为铁路新发展时期的突出特点。
中国铁路的发展 中国从1876年修建淞沪铁路以来,到1981年止的105年内,共建铁路50181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平均每年只修建铁路 300余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对铁路的修建有了统筹规划,修建铁路的速度达到平均每年800余公里。到1981年底中国大陆铁路营业里程为50181公里,其中双线铁路为8263公里,电气化铁路为1667公里。铁路总延展里程为89580公里。从1876年到1981年止,中国铁路的发展经历了两个时期,即清朝和中华民国时期、新中国时期。
清朝和中华民国时期 1876年,英国商人在上海修建的淞沪铁路,被认为是在中国土地上的第一条铁路。在此以前,英国商人曾在北京宣武门外建筑一条 500米长的小铁路,只能供人玩赏。
1881年河北省唐山开平矿务局为了运煤而修建了从唐山至胥各庄的唐胥铁路。这条铁路长9.7公里,后展筑至天津,称为唐津铁路。1890年自唐山展筑至山海关,称为关内外铁路。
1887年,台湾省巡抚刘铭传主持修建从台北至基隆铁路,长28.6公里,1891年完成。至1893年自台北展修至新竹,长78.1公里。这是我国台湾省最早的1067毫米轨距的铁路。
俄国在建成西伯利亚铁路后,于1898年强行在中国建筑自满洲里至绥芬河的中东铁路和自哈尔滨至大连的南满铁路这两条铁路按俄国铁路标准修筑的,采用1524毫米宽轨距这是中国东北地区最早的铁路日本于1905年也在中国东北建筑安东至沈阳和沈阳至新民的窄轨铁路,后又于1911年建成安东至朝鲜新义州的鸭绿江桥德国强占山东胶州湾后,1904年建成济南至青岛的胶济铁路。1895年法国要求修筑自云南省昆明至边境城市河口的滇越铁路这条铁路为1000毫米窄轨铁路,1910年完成通车。
1889年清政府成立中国铁路总公司,向比利时银公司借款兴建北京芦沟桥至汉口的芦汉铁路。这条铁路先由政府拨款修建芦沟桥至保定及汉口至滠口两段。通车后,于1901年从芦沟桥展筑至北京前门。1906年北京至汉口全线通车。1898年清政府向英商汇丰银行借款修建关外铁路,即现在的沈阳至山海关铁路。同年,清政府向美国合兴公司借款,修建武昌至广州的粤汉铁路和广州至三水的广三支线。后以合兴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清政府于1905年收回筑路权,交由湖北、湖南、广东三省分别建筑。1904年完成广三支线,1911年完成长沙至株洲段,1918年完成武昌至长沙段,1916年完成广州至韶关段。
英国取得了道口至清化焦作矿区铁路的筑路权,由英国福公司承建,1907年完成。又取得了广州至九龙铁路的筑路权,后由中英两国合建广州至深圳段,1911年完工。
清政府向英国银公司借款修建苏杭甬铁路,由英国公司建筑南京至上海铁路,于1908年完成。并重建淞沪铁路作为支线。上海经杭州至宁波铁路,由于江苏、浙江两省官绅反对在英国控制下修建铁路,各自组成公司分别修建上海至枫泾及枫泾至杭州段,于1908年完工。杭州至宁波的铁路从宁波开始建至曹娥江边,因桥梁未能建成而停顿。
英国取得了天津至镇江的筑路权后,将天津至韩庄段让归德国承建。韩庄至镇江段归英国承建。1908年签订借款合同时,上海至南京铁路即将建成,遂将铁路终点由镇江改为南京对岸的浦口,此路改称津浦铁路,1912年建成。
1898年清政府向华俄道胜银行借款,建筑柳林堡至太原的1000毫米窄轨铁路,称为正太铁路,即现在的石太铁路,于1907年完工。
承建芦汉铁路的比利时银团(后改为俄法比银团)在建筑芦汉铁路的同时,承建开封经郑州至洛阳的铁路,称为汴洛铁路,为芦汉铁路的支线。1903年签订汴洛铁路条约,于1909年完工。是现在陇海铁路中的一段。
1903年清政府颁布《铁路简明章程》。撤销中国铁路总公司,允许组织商办公司修建铁路从1907年至1921年的15年内,建成了九江至南昌、齐齐哈尔至红旗营、斗山至北街、潮州至汕头、个旧至碧色寨以及漳州至厦门的铁路,都是较短的次要干线。
自北京至张家口的京张铁路是通往西北铁路干线的首段。清政府决定用官款自行建筑。这条铁路在詹天佑主持下,用了四年时间于1909年建成,全长201公里,是我国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建成的第一条铁路。1912年至1923年间展筑至归绥(今呼和浩特市),称为京绥铁路。
辛亥革命后,从1911年至1949年这38年内,修建铁路的技术力量有所发展。
1913年日本从中华民国政府取得修建满蒙五条铁路的特权,即四洮、开海、长洮三条铁路的借款权及洮承、吉海两条铁路的借款优先权。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开始侵入中国整个东北地区,强占东北铁路。其中属于有借款权的有:吉长、四洮、洮昂、吉敦等线;属于有委托营业权的有:沈海、呼海、吉海、齐克、洮索及沈山等线;属于委托承建和经营的有敦图、拉哈、秦海等线。1935年,苏联把中东铁路作价让给伪满政权。此后日本将哈尔滨至长春段以及满洲里至绥芬河段分别于1935年、1936年和1937年改为标准轨距铁路。孟家屯(长春附近)至旅顺间原修建为1524毫米轨距的铁路,日俄战争后,俄国将宽城子(长春)以南的南满支线转让给日本,日本则于1904~1906年间将孟家屯至旅顺间铁路改为1067毫米轨距的窄轨铁路,1907年又改为1435毫米的标准轨距铁路。
1921~1930年的10年内,东北地方政府以地方拨款修建了沈海、呼海、吉海、齐克、洮索等线及大通支线。以上是中国东北地区从1911~1937年日本军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以前的铁路建设情况。
1912年中国政府与比利时签订陇秦豫海铁路借款合同,将已建成的汴洛铁路向东展延至海州,向西展延至兰州,成为一条横贯东西的铁路干线,称为陇海铁路。这条铁路的开封至徐州段及洛阳至观音堂段于1915年完成。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工程停顿。1921年起由荷兰、比利时两国分别担任东西段的展筑工程。东段铁路及连云港港口工程由荷兰公司承建,于1925年通至海州;西段1934年通至西安,1936年通至宝鸡。
1932年山西省地方政府开始修建大同至风陵渡的南北同蒲铁路,采用1000毫米轨距,于1935年完成。北同蒲铁路自大同至太原在日本军国主义侵占时期改为标准轨距;南同蒲铁路自太原至风陵渡于1956年改为标准轨距。
粤汉铁路的株洲至韶关段工程艰巨。1929年中国政府派鸿勋主持修建,于1936年完工。从此,自武昌至广州的粤汉铁路全线通车,并与广九线接轨。
1930年浙江省地方政府开始修建杭州至江山的杭江铁路,于1933年完成,并建成金华至兰溪支线。以后向西展延至江西省,称为浙赣铁路,于1936年通至南昌,1937年通至萍乡,与株萍铁路联接。
1932年中国政府决定修建芜湖至孙家埠铁路,后又建筑芜湖至南京段。1935年自南京至孙家埠全线建成通车。1934年中国政府为将淮南煤矿所产煤炭运至长江边,决定修建从田家庵至裕溪口铁路,称为淮南铁路,于1935年完成通车。
沪杭甬铁路的萧山至曹娥江段,于1936年继续开工,同时修建曹娥江桥,于1937年11月完成1933年浙江省地方政府为沟通钱塘江两岸交通拨款兴建钱塘江桥,桥址在杭州闸口,为公路、铁路两用桥。于1935年开工,1937年9月完成。至此,上海经杭州至宁波的沪杭甬铁路全线通车。当时中国全民抵抗日本侵略的战争已经开始。在抗战开始以前不久,中国政府修建的铁路还有苏州至嘉兴的铁路以减少绕经上海的运输量,于1936年建成通车,后于1944年拆除。计划修建株洲至贵阳的湘黔铁路,于1937年开工,1938年从株洲铺轨至兰田后停工,并于1939年拆除。1936年开始修建重庆至成都的成渝铁路,仅完成一部分路基工程和个别隧道和桥墩即停工。
20世纪20、30年代中国修建铁路有了一定的自主权,有自己的技术力量,也有一些统一的技术标准,并开始有了制造机车车辆的能力。
1937~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中国政府修建的铁路主要有湘桂铁路、滇缅铁路、叙昆铁路、湘黔铁路和陇海铁路的宝鸡至天水段。湘桂铁路原计划从衡阳开始经桂林、柳州、南宁至友谊关(当时称为镇南关)。衡桂段于1937年10月通车,1939年12月通至柳州。后因战争原因,柳州至南宁段在建成柳州至来宾段后即停工,南宁至友谊关一段亦仅建成友谊关至明江段。滇缅铁路是从昆明至中缅边境的铁路,采用1000毫米轨距,1940年从昆明至安宁段建成通车,安宁以西则因战争原因停工。叙昆铁路是从昆明至叙府的铁路,也是采用1000毫米轨距,到1941年建成昆明至沾益段后停工。湘黔铁路是从柳州至贵阳的标准轨距铁路,线路横越云贵大山脉,工程艰巨,1939年开工,1944年从柳州至都匀段建成通车后即停工。陇海铁路宝鸡至天水段于1939年开工,1945年建成通车。当时陇海西段未被日军侵占,铁路仍维持运营,为运营需要用煤,于1941年建成咸阳至同官煤矿的咸同支线。
1937~1945年,日本在侵占中国东北和华北等地区修建新线如下:在华北地区有北京至古北口铁路、石家庄至德州铁路、新乡至开封铁路、东观至潞安铁路等,共长608公里;在东北地区有图佳、拉滨、长白等线,共长4752公里;在海南岛有榆林港至北黎铁路及八所至石碌铁路等共长254公里。均为 1067毫米轨距的窄轨铁路。
在台湾省,1907~1947年先后修建了台北至淡水、新竹至彰化等铁路,共长 645公里;基隆至台北等复线109公里。轨距均为1067毫米。
中国从1876年修建第一条铁路到1945年这70年中,中国大陆共有铁路25523公里。到 1949年可以通车的铁路为21989公里。
新中国时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中国修建铁路有了统筹的规划和统一的标准。
1949年随着解放战争从北向南推进,受到战争破坏的京包、陇海、京汉、南同蒲、浙赣、南浔及粤汉等铁路先后修复通车,并开展运输业务。1949~1981年的32年内共修建了38条新干线和67条新支线。为了加强既有线的运输能力,修建双线、扩建枢纽编组站、改善线路的平剖面及轨道结构、建设电气化铁路、设置自动闭塞,以及发展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和车辆的制造业等,都取得了重大成就。
在1953~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内,先后建成的新干线有:成都至重庆、天水至兰州、来宾至凭祥、丰台至沙城、集宁至二连浩特、兰村至烟台、黎塘至湛江、宝鸡至成都以及鹰潭至厦门等铁路。1958~1962年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期内,先后建成的新干线有:萧山至穿山、包头至兰州、南平至福州、北京至承德、兰州至西宁等铁路,并重建了柳州至贵阳的铁路。1963~1965年的三年调整时期,先后建成的新干线有:兰州至乌鲁木齐、贵阳至重庆等铁路。1966~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修建的新干线有:贵阳至昆明、通辽至让葫芦、成都至昆明等铁路。1971~1975年的第四个五年计划期内修建的新干线有:北京至原平、焦作至枝城、通县至古冶、株洲至贵阳等铁路。1976~1980年的第五个五年计划期内修建的新干线有:阳平关至安康、太原至焦作等铁路。1981年又建成北京至通辽、襄樊至重庆等铁路;枝城至柳州以及芜湖至贵溪等铁路亦相继完成。
以上新铁路干线的建成,使铁路先后伸展到烟台、宁波、福州、厦门、湛江等沿海城市和港口,继而又伸展到西北、西南边远地区,初步改变了中国过去偏重在东北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的铁路布局,使大陆上各省省会和自治区首府(除西藏拉萨外)均有铁路同首都北京相连,并沟通沿海和内地之间的铁路运输。
新建的支线中,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建成的有平顶山、西户等线;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建成的有铁岭、法库、女儿河、丰城、洛宜、包白、新密等线;三年调整期间建成的有泰肥、海拉、向乐、博新、北黑等线;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建成的有吉舒、娄邵、汤林线的伊乌段、牙林、符夹、镜铁山、吉兰太等线;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建成的有开阳、芜铜、宁菏、红会、东川、汝箕沟、郭查、漳坎、杭长、醴茶、盘西、长林等线;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建成的有万白、烟白、嫩林、宜珙等线;1981年建成阜淮等线。
到1981年止,在原有铁路线旁增建第二线的双线工程主要有北京至上海、北京至衡阳以及其他铁路的运输繁忙区段。将原有铁路改建成电气化铁路以增加运输量的有宝鸡至成都、宝鸡至天水以及阳平关至安康等铁路。建成的枢纽共有42个,其中规模较大的有北京、郑州、武汉、天津、上海、沈阳、太原等,这些枢纽中包括87个编组站。这些枢纽根据运输的需要,还在不断扩建中。
到1981年底止,全国大陆上铁路营业里程是50181公里,另有地方铁路3725公里。在这些铁路线上共有隧道4493座,长度总计2010公里,最长的隧道长 7.032公里;共有桥梁28945座,长度总计1344公里。1949年前,黄河上只有两座铁路桥梁,长江上则没有铁路桥梁。到1981年止,跨黄河的铁路桥梁共有16座,跨长江的铁路桥梁共有7座。其中南京长江桥最长,计长6772米,此外还有新型的来宾红水河预应力斜拉桥和安康汉江薄壁箱型斜腿刚构钢梁桥也都相继建成。
32年内中国铁路大修更换新钢轨共41614公里,钢轨类型逐渐加重,到1981年止,每米50公斤的钢轨长度约占营业铁路总长的50%。线路和桥梁等设施逐年进行改建和加强,铁路设备的技术标准也逐年提高。实际最高行车速度达到每小时110公里。
1949年前,中国铁路用的机车车辆,极大部分依赖进口。1949年以后,中国铁路逐渐建成机车车辆工厂。1952年开始自制蒸汽机车,1958年开始自制内燃机车,1960年开始自制电力机车。到1981年止,三种机车的总台数为1949年的2.5倍;客车的总辆数为1949年的4倍,货车的总辆数为 1949年的5.7倍。主要干线上的列车牵引总重由1949年的1600吨提高到1981年的3500吨。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铁路承担的客货运量也逐年增长,到1981年,中国铁路承担的年客运量为9.53亿人,占当年全国现代化旅客运输的24.3%,为1949年的9.2倍;承担的年货运量为10.77亿吨,占当年全国现代化货物运输的49.4%,为1949年的19.2倍。
中国第一条铁路是由谁设计建造的
是詹天佑。
詹天佑修建并负责的京张铁路是中国人自行设计和建造的第一条干线铁路。京张铁路是袁世凯在清政府排除英国、俄国等殖民主义者的阻挠,委派詹天佑为京张铁路局总工程师(后兼任京张铁路局总办)修建的。
詹天佑1905—1909年主持修建中国自主设计并建造的第一条铁路—京张铁路;创设“竖井开凿法”和“人”字形线路,震惊中外;在筹划修建沪嘉、洛潼、津芦、锦州、萍醴、新易、潮汕、粤汉等铁路中,成绩斐然。

(2)中国铁路法建扩展阅读
詹天佑采用南北两头同时向隧道中间点凿进。但隧道实在太长,后加上在中部开凿两个直井,分别可以向相反方向进行开凿,如此就有六个工作面同时进行。
他运用“折反线”原理,修筑“之”字形路线降低爬坡度,并利用两头拉车交叉行进。在铁路兴建之初,有车厢出轨事件。詹天佑想到一个办法:将美国人詹尼发明的自动挂钩加在每节车厢,使之结合成一个牢固整体,确保爬坡时的安全。
京城近旁修筑铁路,常要付出意想不到的“代价”。铁路要经过一个前任道员家的坟地,他是皇室的亲戚,在朝野均有势力。此人率众闹事,阻止工程,私下又许以重贿,要求改道。可是北面、南面、西面都是权贵的墓地,要大改道不知要造成多大的浪费。
詹天佑忍辱负重,花费许多时间跟权贵周旋,终于让铁路从墓墙外通过。但为保持“风水”,答应另修一条河,派官员拈香设祭,路成后,再立碑纪念。工程人员忿忿不平,但詹天佑表示,只要铁路能修过去,其他小事都可容忍。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组建过程
2013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实行铁路政企分离。撤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承担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隶于交通运输部。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China Railway Corp.),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
改革后,中国铁路总公司统一调度指挥铁路运输,实行全路集中统一管理,确保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确保重要运输任务完成,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优质服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我国铁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保障了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但也存在政企不分、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衔接不畅等问题。为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充分发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有必要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考虑到铁路仍处于建设发展重要时期,同时承担很多公益性任务,方案提出,国家继续支持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同时,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对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投资合理增长、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安全出行,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些年来,我国铁路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他交通方式和国外先进水平相比,铁路仍然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薄弱环节,发展相对滞后。当前,铁路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现了政企分开,为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铁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面对铁路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综合考虑铁路建设项目储备、前期工作和施工力量等条件,应加快“十二五”铁路建设,争取超额完成2013年投资计划,切实做好明后两年建设安排。优先建设中西部和贫困地区铁路及相关设施,大力推动扶贫攻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顺应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收入的迫切期盼。为确保在建项目顺利推进,投产项目如期完工,新开项目抓紧实施,全面实现“十二五”铁路规划发展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多元投资、市场运作、政策配套”的基本思路,完善铁路发展规划,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对新建铁路实行分类投资建设。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研究设立铁路发展基金,以中央财政性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法人投入。铁路发展基金主要投资国家规定的项目,社会法人不直接参与铁路建设、经营,但保证其获取稳定合理回报。“十二五”后三年,继续发行政府支持的铁路建设债券,并创新铁路债券发行品种和方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总局、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二、不断完善铁路运价机制,稳步理顺铁路价格关系。坚持铁路运价改革市场化取向,按照铁路与公路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国铁货运价格,分步理顺价格水平,并建立铁路货运价格随公路货运价格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创造条件,将铁路货运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增加运价弹性。(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建立铁路公益性、政策性运输补贴的制度安排,为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创造条件。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和紧急救援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要建立健全核算制度,形成合理的补贴机制。在理顺铁路运价、建立公益性运输核算制度之前,为解决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项目资本金不足、利息负担重等问题,考虑到铁路运输公益性因素,中央财政将在2013年和明后两年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实行过渡性补贴。(财政部、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四、加大力度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支持铁路车站及线路用地综合开发。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其原铁路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法盘活利用。参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铁路车站及线路周边用地,适度提高开发建设强度。创新节地技术,鼓励对现有铁路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继续划拨;开发利用授权经营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向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外的单位、个人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地方政府要支持铁路企业进行车站及线路用地一体规划,按照市场化、集约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
五、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努力提高资产收益水平。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坚持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改善经营、增收节支,依托干线铁路陆续开通、运力大幅增长等有利条件,千方百计扩大市场份额,依托运输主业开展物流等增值服务,力争客运年均增长10%以上、货运实现稳步增长。建立完善成本核算体系、绩效考核体系,有效控制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要在抓紧清理资产的基础上,全面开展资产评估工作,摸清底数,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要抓紧实现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做好站点设施和运营设备的配套,充分发挥铁路网络整体效益,提高增量资产收益。(中国铁路总公司、财政部、铁路局负责)
六、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形成铁路建设合力。中国铁路总公司、地方政府等项目业主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等前期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施工监管和运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加快项目审核,加快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铁路建设,确保“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铁路重点项目及时开工,按合理工期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承受能力继续积极支持铁路重点项目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负责)
国务院
2013年8月9日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13〕47号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本。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由公司用于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八、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研究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研究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九、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继续明确铁路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对企业设立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铁路改革成本。
十、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承继原铁道部及国家铁路系统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权益,统一管理使用。妥善解决原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负债,国家原有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变,在中央政府统筹协调下,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方式。
十一、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要加强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运输秩序,保证重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职工队伍稳定。要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按期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由财政部根据本批复精神完善后印发。
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是深化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铁路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国务院 2013年3月14日
2013年3月17日,中国铁路总公司正式成立,盛光祖为法定代表人,出任第一任总经理兼党组书记。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不再保留铁道部,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
中国铁路总公司自组建之日起,承继原铁道部负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和履行原铁道部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及其他有关合同、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铁路总公司 盛光祖
2013年3月15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挂牌成立,宣告着铁路运输政企分开。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总经理由原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担任。中国铁路总公司仍执行原铁道部的客货运输服务经营管理职能。在全国铁路规划中,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等。
2013年3月17日,原铁道部门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的牌子被撤,换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新牌。末任铁道部部长、新任中国铁路总公司总经理盛光祖与领导班子成员到场,与新门牌合影。
据来自辽宁的目击换牌全过程的高先生表示,今晨7时30分左右,原铁道部门口,警察突然清理门前拍照人员。工作人员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的牌子撤下,并换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新牌。
随后,盛光祖等中国铁路总公司新领导班子成员到场,与新牌合影。拍摄照片前后不到1分钟,盛光祖等人迅速回到院中。
记者上午在现场看到,原铁道部门口,数十位民众正在排队与“中国铁路总公司”新门牌合影。有色金属研究总院退休科研人员汪有民表示,我本是来跟铁道部门牌合影的,没想到已撤了。
新成立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已于2013年3月17日正式挂牌。
现场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也确认,门牌是于今晨7时30分左右被撤换的,但国家铁路局等其他门牌是否会挂上,他并不知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定。
第九条国家鼓励铁路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铁路科学技术水平。对在铁路科学技术研究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入国家铁路的运输计划。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第十九条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和活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第二十二条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或者到站后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行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公告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可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上缴国库。
对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的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为依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第二十六条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禁止伪造和变造。
禁止倒卖旅客车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第二十八条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与公路、航空或者水上运输企业相互间实行国内旅客、货物联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各方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参加国际联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铁路军事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征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建设征收土地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铁路的标准轨距为1435毫米。新建国家铁路必须采用标准轨距。窄轨铁路的轨距为762毫米或者1000毫米。
新建和改建铁路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铁路建成后,必须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正式运行。
第四十条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未设立体交叉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决定。
拆除已经设置的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商定。
第四十一条修建跨越河流的铁路桥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和水流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四十四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证铁路牵引用电以及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电力供应。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供应范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商定。
第四十五条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违反前三款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
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实施运输安全检查的铁路职工应当佩戴执勤标志。
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条对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禁止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对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对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三条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条对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五条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条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卫生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根据铁路卫生检疫机构的请求,地方卫生检疫机构应予协助。
货物运输的检疫,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五十九条国家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将多收的费用据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第一条铁路,和中国自己建的第一条铁路分别是什么
中国第一条铁路为吴淞铁路,中国自行修建的第一条铁路为京奉铁路的唐胥段。
1876年7月3日,中国土地上出现了第一条铁路,吴淞铁路。由英、美合谋,由英国在华的代理人——怡和洋行背着清政府诡称修建从吴淞到上海的一条“寻常马路”,擅自在中国的土地上修建的。
京奉铁路是我国自行修建的第一条铁路,最早建成的路段为1881年建成通车的唐胥铁路。1898年,铁路延伸至奉天(今沈阳)。1907年,北京至奉天铁路全线开通,清政府将该路定名为“京奉铁路”。

(5)中国铁路法建扩展阅读:
中国的铁路建设始于清朝末年,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建设和发展,中国已经拥有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的全球第三大铁路网、以及全球最大规模的高速铁路网。
在中国,铁路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在中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处于骨干地位。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资源分布不均,所以经济、快捷的铁路普遍占有更大的优势,成为一种受广泛使用的运输方式。
中国铁路建设标准共划分为三个等级,即Ⅰ级、Ⅱ级、Ⅲ级。具体划分条件如下所列:
Ⅰ级铁路:在路网中起骨干作用的铁路,远期年客货运量≥20百万吨;
Ⅱ级铁路:1.在路网中起骨干作用的铁路,远期年客货运量<20百万吨。2.在路网中起联络、辅助作用的铁路,远期年客货运量≥10百万吨;
Ⅲ级铁路:为某一区域服务,具有地区运输性质的铁路,远期年客货运量<10百万吨。
中国最早的铁路是谁修建的
1865年,一个名叫杜兰德的英国资本家,在北京宣武门外修筑了一条长仅一里的铁路,试行小火车,意在劝说清政府同意外国人修筑铁路的要求和计划。有人认为,虽然这只是一条展览路,不具备什么实用价值,且很快被清政府派兵拆毁,但这毕竟是铁路和火车这种新鲜事物最早在中国出现。
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中国土地上的第一条铁路”,应是1876年英商怡和洋行在上海修建的淞沪铁路。此路全长30里,运行正常,搭客载货,一时营业兴盛,但未几因出了重大伤人事故,引起舆论哗然。清政府即以28万两白银高价购回,全数拆毁,用船运至海上,抛弃海底。
还有人认为,上述北京宣武门外的铁路和上海的淞沪铁路,都是外国人修的,还不能说是中国自己的铁路;而且,这两条铁路后来都被拆毁,也不能说是成功的铁路。他们主张:“中国人自己修筑的,真正成功并保存下来加以实际应用的第一条铁路,是唐山--胥各庄铁路”。当时,洋务派兴办的开平煤矿,采用马车运煤,速度慢,载量少,运费高。李鸿章为降低运费,增加利润,奏请政府修筑唐胥铁路,从1880年起兴筑,到1881年6月建成,全长11公里。其后不断展筑,到1894年已延伸至山海关,全长近200公里。
如果说以上的三种说法,只是各因看问题的角度和标准不同形成分歧,倒还不难解决的话,那么,问题并未结束,又有人提出,早在唐胥铁路兴建之前的1877年,台湾基隆煤矿的老寮坑矿地至滨海泊船处,就已经有了我国的第一条自修铁路。它比唐胥铁路的兴建早4年。
这条铁路是洋务派大员丁日昌任福建巡抚期间筑成的作为我国第一口新式机器采煤竖井的辅助工程,它和唐胥铁路一样,都是矿区内运煤的短程铁路,而且一开始都曾用畜力和人力牵引。唐胥铁路修筑时,因“虑朝仪禁驶机车,乃声明以驴马拖载,始得邀准”。铁路建成后,最初以驴马拖着车厢在轨道上爬行。次年才利用废旧锅炉零件改造制成火车头,代替畜力研究牵引。台湾基隆矿区铁路也由于顽固派所谓机车行驶会使“山川之灵不安”的惑词,而被用马拉车,上下坡时则辅以人力托曵。此外,丁日昌修建基隆矿区铁路意在“求富”,认为“每年归还成本之后,源源挹注,于币项实大有裨益”;唐胥铁路的修建,目的也是如此,唐廷枢曾以基隆矿区铁路为例,指出:“若煤铁并运,即须自筑铁路,方可大见利益。是台北矿务,煤井未开,铁路先已筑成,正此之谓”。可见基隆矿区铁路的建成,对唐胥铁路的兴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没有理由不把台湾基隆矿区铁路作为我国自行修建的第一条铁路。
中国铁路法
不罚钱。只有被火车撞了,铁路才考虑赔不赔、赔多少钱的问题。
中国的铁路由什么时期开始兴建。
铁路,是近代西方工业文明的产物,引进到中国晚了半个世纪。中国铁路从1876年诞生,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历经70多年的发展和沿革。由于多种形式筑路、多种性质的铁路并存,使中国铁路从修筑到管理,都非常杂乱和纷繁,具有一些明显特色。本文择其最为突出的两点(即“强势人物”修筑铁路和按铁路线设置路局管理铁路运营)加以分析。
一、强人筑路
近代中国,“外商”、“外资”、“外国人”在华直接修建的铁路,基本上是列强国家的“投资商”、“侵略者”在列强的“势力范围”、“租借地”、“占领区”内修筑的铁路,或者在华方治理区域内通过不平等条约修筑甚至擅自修筑的铁路。我们所说的强人筑路特色,并不是指列强在华直接修筑铁路,而是指在中国各种形式的“自办”铁路中,充分体现出“强人”修筑铁路特色。所谓“强人”,是专门指在全国或者在地方有权有势有地位有影响的人。所谓强人筑路,是指一些名义上虽然不在铁路主管部门供职或不直接分管修筑铁路的强势人物,实际上主使着铁路的修筑。国家政治体制,必然影响到铁路建设和铁路管理体制。近代中国,中央集权的官僚化政体依旧,但中央集权日渐势微,封疆大吏日益权重、地方割据势力日渐兴盛,使铁路修筑体现出强人筑路的特色。每条铁路修筑,背后几乎都有一个或几个强有力的实权人物,或策划或直接出面,新铁路在他们手上诞生,也紧紧控制、操纵在他们手上。
1、李鸿章与唐胥铁路。中国第一条自办铁路唐胥铁路,就诞生在时为洋务事业实际主持人的文华殿大学士、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之手。当时中国风气未开,举国上下、朝野内外,一致反对修筑铁路。李鸿章开始时对修筑铁路也抱有疑虑,但很快便认识到铁路的重要性,他上书朝廷,呼吁四方,从国防建设和经济开发的实际需要出发,力主修筑铁路。他指出:“火车铁路利益甚大,东西洋均已盛行,中国阻于浮议,至今未能试办。将来欲求富强制敌之策,舍此莫由”。在上下一致反对、排斥铁路的大氛围中,主张修筑铁路的仅李鸿章、郭嵩焘、左宗棠、丁日昌、刘铭传等数人而已,尤其是李鸿章,不遗余力地呼吁修筑铁路,但他的呼吁被反对筑路的声浪所淹没。李鸿章并不气馁,不仅仍不失时机地游说筑路,而且还身体力行地率先修筑铁路。
1875年李鸿章派唐廷枢筹办直隶开平煤矿,为解决煤炭运输困难,唐廷枢提议修筑唐山至胥各庄铁路,得到李鸿章大力支持,并终于获得朝廷允准。唐胥铁路1880年秋冬间动工,顽固派大臣闻讯后极力反对,说什么“轮车所过之处,声闻数十里,雷轰电骇,震厉殊常,于地脉不无损伤”。顽固派势力根深蒂固,反对修筑铁路之声甚嚣尘上,朝廷为之所动,遂下令停建铁路。修好的路基上不准铺设铁轨,成了一条“大土路”。李鸿章继续游说、疏通、斡旋,并许诺铁路铺轨后不行驶机车,以骡马拉煤车,才使朝廷勉强开恩,铁路工程得以继续施工铺轨。1881年底,这条仅9。2公里的铁路建成,翌年初开始用骡马牵引车辆在铁路上运输煤炭,被人戏称为“马车铁道”。随后,工程技术人员利用煤矿锅炉、器械、材料改装成一台轻型机车,牵引车辆。顽固派官僚闻风而动,群起反对,“连奏弹劾,谓机车行驶,震动东陵,且喷出黑烟,有伤禾稼。”于是朝廷下旨查办,机车“旋被勒令禁驶”李鸿章继续努力,使尽浑身解数,终于说服朝廷,准许开行机车。有了铺设铁轨的路,并行驶机车车辆,这才算有了真正意义上的铁路。在李鸿章的坚持下,随着国防形势的需要,唐胥铁路得以向西延展至芦台、天津,向东延展到山海关、绥中,在此基础上,后来修成关内外铁路,即京奉铁路(北京至奉天——今沈阳)。
如果没有李鸿章的坚持和努力,如果李鸿章不是位高权重的强势人物,当时修筑唐胥铁路以至后来修筑京奉铁路,可以说是不可能的。正如1933年出版的《铁道年鉴》第一卷所说:“设非李鸿章等百折不回,尽力提倡,吾国铁路将无建筑之日。”曾任南京国民政府铁道部长的张嘉礅也评价说:唐胥铁路成为“京奉铁路之始基”,“此线幸免于遭遇淞沪铁路(被拆)之厄运,而得为今日中国铁路之鼻祖。否则中国之有铁路,尚不知始于何年何月。”
2、张之洞与卢汉铁路。卢汉铁路(卢沟桥至汉口)的修筑,与洋务运动的后起之秀、先后任两广总督和湖广总督的张之洞有着密切关系。当李鸿章奏请朝廷把津唐铁路展筑至北京通州的提议遭到顽固派官僚强烈反对、使该项工程无法进行之际,时任两广总督的张之洞于1889年4月给朝廷上了一道奏折,批评顽固派反对修筑铁路的论调,主张多修铁路、快修铁路,而且指出铁路不仅服务于国防,更应“以开通土货为急”。张之洞以务实的态度,提出既然津通铁路工程受阻,可以缓建,另选阻力较小的路线修筑。为此,他建议修筑自北京城外卢沟桥至长江岸边汉口的南北铁路大干线,沟通腹地,纵贯三省,将大大有利于中原地区经济开发。张之洞的奏折受到朝廷的重视和赞赏,促使清廷确定以修筑铁路为国策。不久,张之洞调任湖广总督,坐镇武昌,更为积极地推进修筑卢汉铁路。几经辗转,京汉铁路终于修筑成功。
此外,张之洞1895年暂署两江总督,他积极倡议修筑沪宁铁路,并率先建成淞沪铁路。收回粤汉路权和借款修筑津浦铁路的对外交涉事宜,张之洞为主持人,也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上述两条铁路的修建,创造了前提条件。
3、张作霖、张学良父子与东北铁路。东北铁路原来多为外国人控制,即俄国(后为“苏联”)人控制的东清铁路(后改为“中东铁路”)和日本人控制的南满铁路及其支线,总长度达2874公里;真正属于中国的铁路仅京奉铁路山海关至奉天(沈阳)段,连同支线共计531公里,约占东北铁路总长度的15%。在东北国土上,铁路线尽为外国人把持,铁路之利尽为外国人所获。沙俄、日本还利用铁路线不断向东北扩张势力,尤其是日本,通过“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加紧向满蒙地区扩张和渗透,并不断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屡屡提出满蒙地区新的路权要求,企图在满蒙地区修筑更多的铁路以为其侵略扩张服务。而且,虽然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都极力吸收中国人的客货运输,但客货运价以及度量衡都由俄国(苏联)、日本标定并按他们的标准计算,还收取卢布、日元或按卢布、日元结算,这对中国客商极其不利,也很不方便。面对外国人把持路权并利用铁路扩张渗透的强烈刺激,东北民众热切盼望当局能自己修筑铁路,以开发东北,便利民众。“东北王”张作霖控制东北之后,便苦心经营东北,努力修筑铁路,以利运兵和开发。尤其是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张作霖战败以后,退回东北,自称东北三省保安司令,宣布东三省自治,大规模筹划在东北修建自己能控制的铁路,并拟定了庞大的铁路修筑计划。19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奉系获胜,张作霖重心转向关内,东北地区铁路计划实施放缓。1925年张作霖部将郭松龄率兵倒戈,回师关外,直捣张氏老巢奉天城,在极其危急的最后关头,张作霖借助日本人的帮助击败郭松龄。但是,事变过程中,张作霖在黑龙江省的一些亲信试图率兵南下保卫奉天,攻击郭松龄,但苏联方面控制着中东铁路(满洲里至绥芬河、哈尔滨至长春),不许黑龙江地区的军队利用火车南运,致使张作霖在黑龙江的亲信无法迅即南下以救奉天之危。这件事对张作霖刺激很大,他决心加快修筑自己能控制的铁路。随后,张作霖与苏联关系交恶,张作霖欲向北满增兵,日本人控制的南满铁路对张作霖运兵限制苛刻,即不解除武装一律不准搭乘火车。这更令张作霖窝火,他督率各方,加大铁路修筑力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东北地区多种性质、多种形式的铁路纷纷上马,加快施工。而且顶着日本方面的压力(在北满地区修筑铁路日方阻力较小,有些线路日方还予以支持;在南满地区修筑铁路除非少数线路对日方有利益外,一般日本方面都施加压力,进行阻挠),采用明争、暗抗、软磨、送些好处(如向日方借款、把工程发包给日方等)或者悄悄进行等多种方式化解日本的百般阻挠,大力推进铁路建筑。
从1912年到1928年,东北地区新建铁路通车里程达1800多公里。其中最主要的铁路线有:吉长铁路,自吉林省城至长春,长127公里,该路动工于清末,完成于民初;吉敦铁路,自吉林省城至敦化,长210公里;四洮铁路,自南满铁路四平街站经通辽至洮南,长427公里;洮昂铁路,洮南至黑龙江省会齐齐哈尔附近的昂昂溪,长220公里;京奉铁路锦朝支线,自京奉铁路锦州至朝阳,实际只修至金岭寺,长113公里;京奉铁路大通支线,自京奉铁路大虎山站至通辽,长251公里。大通支线的修筑最费周折,是一段一段地越跨栏式的向前修筑的。为便利黑山八道壕煤矿区煤炭运输,京奉铁路局修筑了一条大虎山至八道壕的长29公里的支线,日本方面对此未提出异议。该支线完成之后,又悄悄地向北延展至新立屯,也没有引起日方注意。此时四洮铁路已经全线通车,为了沟通与四洮路的联络,又从新立屯继续向北修筑,打算修到彰武和通辽,与四洮路的郑(家屯)通(辽)支线相衔接。日本方面发现以后,进行了百般阻挠。张作霖顶住日方巨大压力,利用软磨、硬挺的方法化解日方的阻挠和破坏,坚持修筑这条铁路,并加紧施工,终于在1927年10月全线竣工通车。该路贯通,洮昂、四洮、大通铁路联络为一体,使东北有了一条纵贯三省与南满铁道平行的南北铁路交通线。北满可以经由中国自己的铁路线通达南满以至进入关内,其经济、政治、军事、社会意义都很大。
1928年6月皇姑屯事件张作霖作古,张学良子承父位主持东北大局,继续加紧修筑铁路。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后,又新修筑铁路660多公里。此间完成原已动工修建和新修建完成的主要铁路线有:沈海铁路,自沈阳至海龙又延展至朝阳镇,干支线长358公里;吉海铁路,自吉林省城至朝阳镇,与沈海铁路相连通达海龙,故名吉海铁路,长183公里;呼海铁路,自黑龙江省呼兰县松浦经绥化至海伦,长215公里;齐克铁路,自洮昂铁路终点昂昂溪至克山,长205公里,因九一八事变影响未能全部完工;洮索铁路,自洮昂铁路的洮安至索伦,长170多公里,因九一八事变影响未能全部完工。
在张氏父子主持下,东北铁路有了长足发展。1929年,张学良以北宁铁路(原京奉铁路山海关以外段)为中心,创办西四路(北宁、四洮、洮昂、齐克)和东四路(北宁、沈海、吉海、吉敦)两条纵贯线联运,效益非常好。但遭到日本方面的嫉恨和仇视,九一八事变爆发日本大举侵略东北后,东北铁路悉数沦陷。
4、张静江与杭江、淮南、江南铁路。1927年春北伐军进入长江流域,攻取浙江后由张静江出任浙江省政府主席。张静江就职浙江省政府主席后不久,即筹划修筑杭州至江山的杭江铁路。但旋即因蒋介石发动四一二事变,张静江全力以赴地为蒋介石筹措军费,不久又到南京出任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委员长,杭江铁路工程搁浅。1928年秋,张静江再次出任浙江省政府主席,杭江铁路建设计划得以实施。张静江以“先求其通,再求其备”为原则,采用轻轨铺设,并无偿征用土地,减低造价,终于建成浙江省有的杭江铁路,并由江山一直修到浙赣交界的玉山。后来铁道部与江西省合作,延长杭江路,修成浙赣铁路。
张静江后来又出任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建设委员会成立淮南矿务局,在九龙岗开采煤炭。为了运输煤炭,由建设委员会拨款或者垫款,修筑了淮南铁路(田家庵至裕溪口,长215公里)。该路是属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所有的“公营铁路”。
张静江还以建设委员会(当时设有铁道部,专管全国铁路事务,建设委员会并不分管铁路建设事宜)委员长身份,凭借自己的实力和声望,发起成立商办江南铁路公司,买下铁道部宁湘铁路旧产芜湖至湾沚段铁路,然后扩展该路,修成一条由南京经芜湖通至孙家埠的江南铁路。在张静江的主持和斡旋下,这条民营铁路工程造价低,运营效果颇佳。
5、阎锡山与同蒲铁路。阎锡山1930年中原大战兵败后退避大连,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他以赴国难为由重返山西,任太原绥靖公署主任,俨然成为“山西王”。山西省北有平绥铁路(北平至包头)过境,南有正太铁路(河北正定至山西太原)与平汉铁路相连,但南北两路不相连接。若修一条北起平绥线上的大同、经省会太原、南达蒲州、再延展至黄河岸边风陵渡口(与对岸潼关隔河相望,过河即可与陇海铁路相连)的铁路,则可大大方便山西的交通。1932年7月,正太铁路法国借款偿还完毕,正太铁路一切权益完全收归国有,国民政府拟定以正太铁路盈余作担保,向法国续借一笔款项,修筑大潼铁路(大同至潼关)和太沽铁路(太原至大沽),并首先修筑大潼铁路。阎锡山认为,国民政府修筑大潼铁路,蒋记中央势力必然渗透到山西。这是他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因此他当机立断,成立晋绥兵工筑路指挥部,以兵工为主体,就地征工征料,还动用了自己在法国的存款从德国购买轨料和机车车的铁路线,至抗战爆发时大部完工。该路与正太铁路同为1米轨距,却采用每码32磅的轻轨铺设,每轴载重仅8.5吨;而正太路轨重每码55磅,每轴载重为14吨。这样一来,潼铺路上行驶的机车车辆均可在正太路上行驶,而正太路上行驶的机车车辆却不能在同蒲路上行驶。借此抵御蒋记“中央势力”进入阎记地盘。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强人筑路,确实是近代中国铁路发展的一大特色。在中国,缺乏民主机制,专制强权理念根深蒂固,要做成一些大事哪怕是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大事,需要“权威”推动。当中央集权强有力的时候,中央朝廷或政府是最至高无上的“权威”,由它推进重大事项的开展,而且也只有它才能够推动重大事项的展开并收到预期效果。当中央集权势微的时候,则只有身居要职或独当一面、或独霸一方的强势人物充当“权威”,出面操持,才能做得并做成“大事体”。当然,铁路是近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是交通运输领域先进的生产力,铁路的修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从这一方面分析,强势人物推动中国铁路建设的发展,有利于中国的发展和进步,有着不容置疑的积极意义。
但是,强人筑路,强人也必然控制铁路,操纵铁路运营。李鸿章策划修筑的铁路,为李鸿章所控制。东北地区张氏父子主持修筑的铁路,皆操之于张氏父子之手。同蒲路则完全受制于阎锡山,以至于铁路运营收益,也大都划到阎锡山的帐下。阎锡山为修筑铁路虽然动用了自己国外的存款,并从自己私银号里借出款项拨到专门成立的“铁路银号”以充筑路经费,但同蒲路建筑费由山西省政府投资,由省生产保护费及公营事业收入各担半数,阎氏动用的私款,是以借款形式暂时借用的,由省政府归还。更何况筑路动用了大量兵工,无偿征工征料,确属取之于民。建成的铁路却成为阎氏私产,一切收益尽入阎氏囊中。张静江主持修筑的淮南铁路,是由建设委员会投资,建设委员会是国民政府下属国家机构,经费由国库支拨,因此建设委员会投资修建的铁路,理所当然地属于国有性质。但是,张静江援引公营铁路条例,淮南铁路不归铁道部管理运营,而归建设委员会管理运营,不属国有铁路,而属“公营铁路”,由他自己控制。抗战爆发之后,张静江竟然将淮南铁路连同建设委员会经营的淮南煤矿以及南京下关、常州戚墅堰两座电厂,一起作价私自售于宋子文兄弟经营的中国建设银公司,将所售价款分给建设委员会各部门官职员,以资大家“逃难”之用。大笔国有资产全部流失,公营产业变成了私营产业,成为近代中国铁路史上的一大笑谈。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强人筑路、强人管路的弊端之所在。这就告诫我们,在中国,“强势人物”推动开展重大事项(哪怕是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积极意义的事项),最容易发生“强势人物”操纵国家、社会重大事项的“割据”局面,甚至会滋生化公为私的腐败现象。
中国铁路建设哪五之最
我国铁路之最
第一条铁路:上海至吴嫩的铁路(长千米, 1876年建成)。
第一条电气化铁路:宝鸡至风州的铁路(1996年建成)。
第一条可开行单元重载列车的复线电气化铁路:大秦铁路。
第一条准高速铁路:广深铁路(160千米 /小时,1994年建成)。
第一条拟建的超高速铁路:京沪铁路(300千米/小时)。
最长的铁路:京九铁路(长2500多千米)。
跨越省级行政区最多的铁路:京九铁路(10个)。
经过省级行政中心城市最多的铁路:京广铁路(6个)。
科技含量最高的铁路:南昆铁路(长898千米,桥隧占1/3)。
1 中国铁路之最
1.唐山--胥各庄铁路——中国人自己修筑的,真正成功并保存下来加以实际应用的第一条铁路。
2.淞沪铁路——中国土地上的第一条铁路,1876年英商怡和洋行在上海修建,此路全长30里。
3.上海浦东高速磁浮铁路——中国第一条高速磁浮铁路。全长30公里,平均运行速度达到每秒60-70米。除启动加速和减速停车两个阶段外,列车大部分时间时速为300多公里,达到最高设计时速430公里的时间有20多秒。
4.成渝铁路——新中国自行设计施工的第一条铁路,完全采用国产材料修建的第一条铁路。
5.粤海铁路——中国第一条跨海铁路,2003年1月7日正式开通。总投资45亿元,由“两线一渡”工程组成,即广东省境内的湛江至海安铁路139公里、琼州海峡铁路轮渡24公里、海南省境内的海口至叉河西环铁路182公里。
6.包兰铁路——穿越茫茫腾格里沙漠的中国第一条沙漠铁路。经过当地人民防沙治沙,在铁路沿线建起绿色屏障,至今已安全畅通41年。这一治沙工程被誉为“世界奇迹”,并荣获联合国“全球500佳环境保护奖”。
7.宝成铁路——四川与全国沟通的第一条铁路,又是中国第一条电气化铁路。北起陕西宝鸡,过略阳、阳平关入四川,再经广元到达成都,全长669公里,四川境内374公里。
8.京九铁路——我国铁路建设史规模最大、投资最多、一次建成里程最长、工期最短的纵贯南北、跨越九省市的铁路大干线。全线正线长2397公里。
9.成昆铁路——在禁区建成的铁路。成昆铁路所在的路线,曾经是外国专家断言根本不能修建铁路的“禁区”。这条铁路贯穿成都至昆明,全长1085公里,三分之一的路段落在地震地区,沿线山高谷深,川大流急,地质复杂,气候多变,凿穿大山数百座,修建隧道427座,架设桥梁653座,桥梁隧道总长400多公里,平均每1.7公里一座桥梁,每2.5公里一座隧道,其工程之艰巨,为世界铁路建设上所罕见。
10.南疆铁路——一半是“火焰”一半是“冰山”的铁路。南疆铁路经过最低的陆地之一的吐鲁番盆地,进入天山山区,一处奇热,一处奇冷。铁路全长476公里,全线除戈壁荒漠和盐渍地外,一半以上是深山峡谷,曲线占80%。
11.南昆铁路——风景最美最险峻的干线。南昆铁路东起南宁,西至昆明,北接红果,全长899.7公里。是连接广西、贵州、云南的国家一级电气化铁路干线。沿途高峡深谷、山水奇秀。很多的世界第一和亚洲第一都在这条干线上创造出来。其中包括:世界铁路第一高桥——清水河大桥,亚洲第一险隧道——家竹菁隧道,亚洲第一墙——石头寨车站锚拉式椿板墙,单线最长电气化隧道——米花岭隧道。
12.青藏铁路——世界海拔最高又最让人期待的一条干线。修建在“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的青藏铁路,沿线海拔在3000米左右,最高达5000米,是中国一条高原铁路,也是目前世界上海拔最高的铁路。其工程量虽然比不上成昆线,但高原的气候、自然条件十分恶劣,地质十分复杂,修建难度十分巨大。又由于这条铁路的建成将会使进出西藏的难度和路费都大大降低,所以既是盼望西藏之行的驴友们最期待的线路,也是藏区人民最盼望的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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