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季度全国铁路货物发送量低,会给客户带来什么损失
2015年一季度,全国铁路货运情况仍延续2013年下半年以来的趋势,而客运方面则出现同比8.8%的高增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中国铁路总公司(下称铁总)获悉,一季度全国铁路货物发送量完成8.7亿吨。这一数据同比下降约9%,其绝对数量相当于2010年同期水平。
铁路货运的不景气始于2013年下半年,除少数几个月份之外,铁路货运量一直是处于缓慢下降的态势。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这在铁路货运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北交大运输学院教授胡思继表示。
胡思继称,铁总是在2013年上半年开始逐步推行货运组织改革的,而他在当时就已经预判铁路货运量增速进入下行通道。胡思继的依据是,一般而言货物周转量增长速度等于GDP增长速度乘以单位GDP货物周转量增长速度,也就是说,铁路货运是始终抱着宏观经济这条“大腿”。而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的调整又进一步推进了单位GDP货物周转量下降,因而全社会货物周转量增长速度也随之下行。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铁路货运目前主要的承运物质为大宗货物。胡思继分析,我国钢铁、水泥的需求量将逐步进入稳定的平台期以及缓慢的下降期,铁路作为大宗货物的主要承运企业,其货运量也将随之受到影响。而从交通运输结构比重来看,铁路货运呈逐步下降的趋势也日益明朗。
2015年首季的经济情况并不理想,数据显示,3月份PPI环比下降0.1%,连续第37个月负增长。工业品价格不断下降,加之1-2月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相比去年全年继续回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同比下降4.2%。因而,以大宗货物运输为主的铁路遭遇货源不足的局面。
新的货运形势让一些传统上以货运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铁路局倍感压力,济南铁路局一位人士表示,该局货运业务量占到总业务量的70%以上,货运中,白货仅占到12%左右,其余的88%为大宗货物,而这些大宗货物品类又相对单一,绝大多数为矿粉、煤炭和钢材。这些物质的需求近年逐步走低,且预期在未来仍难有起色。
另一个可供参照的是作为中国第一大煤炭运输通道的大秦线。据太原铁路局消息,今年一季度大秦线累计完成煤炭运输量10599.3万吨,同比减少718万吨,下降6.34%。2014年大秦线的煤炭运量占全国铁路煤炭运量的27.42%。
一位接近铁总的人士表示,按照铁总内部预期,2015年因为政策性原因和经济大环境的影响,铁路的大宗货物货源将减少1.4亿吨左右。为了弥补这些货源,铁总将通过增加白货运量、开通西南货运通道、增加集装箱运量等措施来努力实现收支的平衡。
一方面,铁路增收面临压力,另一方面,今年的铁路建设任务又是一个历史新高。
4月11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重庆主持召开部分地区铁路建设工作会议。马凯表示,要确保全面完成今年铁路建设投资8000亿元以上、新投产里程8000公里以上的目标任务。马凯还表示,今年将新建铁路60个项目。
铁路运输损害如何赔偿,有哪些赔偿方式
铁路运输。复是否有投保制货物运输保险,有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1、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全批货物灭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2、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在铁道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
3、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凭车站出具的货运记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
运输途中货物损货,责任划定
货物的风险转移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律规定。在运输途中,甲乙之间的合同项下并未发展风险转移,所以该损失由甲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则不必承担违约损失,只需要向乙补货即可。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损坏如何赔偿
来一,要确认货物丢失或损坏事自实、时间、价值等。二,看是否有、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如无,则托运人需要另行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三,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走保险理赔。四,一般商业货运公司与邮政货运有区别,邮政法规定了邮政最高赔付标准,但一般商业货运虽说有的在托运合同中约定了最高赔付标准,但适用的主要是,在如托运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托运货物价值及远远大于最高赔付标准时,则可主张实际损失价值。依据司法实践,不乏得到法院支持案例。五、如是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托运,则需注意货物风险转移时间,运费的承担主体等。六,建议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或价高物品,尽量投保,并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物流公司托运,并一定注意办理好托运手续及保留相应凭证,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尽可能避免损失或减少风险。
地方法院可以起诉铁路快运赔偿货物损失吗
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 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失 造成货物损失 短少 污染承运人承担什么责任
这毛意义都没有 不同的交货方式有不同的赔偿方法 你最好去学学专业词汇
行为人因在铁路线上违法横越造成货物或旅客列车停车,铁路方面都有哪方面损失如何计算在哪能看到依据
列车紧急停车会导致大范围内铁路调度计划被打乱,线路停运,客货列车晚点。
这个问题很宏观,计算会很麻烦。
火车站运输货物损坏赔偿
谁可以索赔
铁路货运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三者之间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货物到站后,由收货人领取货物。收货人并未直接参与合同订立过程,也未参与合同履行的大部分环节,但其享有提货权和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同时负有及时提货、检验货物、支付运费和其他运输费用的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在货物毁损、灭失时,托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还有一些人和单位经常委托代办运输企业代为办理铁路货物的托运和领取。代办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后,又该由谁索赔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代办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代办运输企业接受托运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法律支持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承运人索赔。对代办运输企业未及时索赔而超过运输合同索赔时效的,代办运输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索赔对象
铁路运输货物的损害赔偿通常有两种解决途径:一为自主解决,二为诉讼。法律法规对这两种途径下索赔对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当向到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如果选择自主解决途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依据上述行政规章确立到站理赔制度,向货物运单中记载的到站索赔。
如果选择诉讼途径,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告哪个承运人,从司法实践来看,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进行诉讼时,选择的被告比较固定——发站、到站或责任站。相关法院在审判时,也对他们的选择予以肯定,应该说这种选择既合法又合理。
索赔数额
铁路货物毁损、灭失的索赔分为保价货物损失索赔、未保价货物损失索赔、保险货物损失索赔和保价保险货物损失索赔四种情况,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分别对此规定了不同的赔偿办法。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规定确定申请索赔的金额。
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保价运输的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未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应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即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 100 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 2000 元。不论货物保价与否,如果损失是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包括货物实际价值的损失、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保险货物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承运人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承运人追偿,因不足额保价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承运人赔偿。对于承运人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承运人的追偿额为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承运人的追偿额在承运人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的限额内追偿额的差额部分,由承运人赔偿。保险保价货物的损失,对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比照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处理。
铁路货物运输事故怎么处理
铁路货物运输事故的处理手续
(1)编制记录。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需要证明铁路同托运人或收货人间责任的情况都应在当日按批编制记录。
①发生货损、货差、有货无票、有票无货、误运到站或误交付、为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等情况而需要证明责任的,应编制货运记录。
②整车货物途中需要换装或整理,而货物本身未发生损失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证明责任的,应编制普通记录。
③按件数和质量承运的货物,包装完好。件数相符而重量不足或多出时,不编货运记录,只在货物运单内注明。
(2)事故检查或鉴定。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时按每一货运记录分别编制鉴定书。因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应在鉴定书内记明,事后由事故责任人负责。
(3)违法或危及运输安全事故的处理。
货运过程中发现违反政府法令或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承运人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不符时,若属危险货物以其他品名托运的,应即报告当地政府的主管铁路分局,按其指示处理。
②货物重量超过使用的货车容许载重量的应进行换装或将部分卸下,对卸下的货物,处理站应编制货运记录,凭记录将货物补送到站;到站应按规定核收运输费用和违约金。但对卸下的不易计件的货物,按零担运输有困难时,应电告发站转告托运人提出处理办法。如从发站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接到答复,就按无法交货物处理,
③发现装载的货物有坠落、倒塌危险或货物偏重、窜出、渗漏,危及运输安全时,除通知有关单位外,应即进行整理和换装。属于托运人责任的,换装、整理或修补包装的费用,由处理站填发垫款通知书,随同运输票据递送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④凡承运人无法处理的情况,应即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
(4)其他事故的处理。
①货物运到期限满后经过15日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车站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交收货人,赔偿前若货物运到,车站应及时向收货人办理交付并收回货运记录。
②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付,承运人应编制货运记录将货物运到正当站交给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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